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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街道办**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经侦查后认定2015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詹某某推荐在缴纳999元会费注册成为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铂钻会员后,为获得非法经济利益依托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城”,在邛崃范围内采取聚会、微信朋友圈宣传等方式,以“消费全返”、“积分返利”等为幌子,掩饰计酬、返利的真实来源向熟人、朋友宣讲引诱他人加入,从推荐加入的会员缴纳的会费以及会员在“**商城”产生的交易用中非法获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谋求更多的非法经济利益,又分别于2016年3月30日、2018年4月1日成立成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依托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城”,打着“消费全返”、“积分返利”的幌子,掩饰计酬、返利的真实来源,大肆发展**会员进行**传销活动。在邛崃发展会员人数达8968人,层级数达29层,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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