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公馆**号**门**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号)。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本院因涉嫌诈骗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许某甲(另案处理)虚构只要缴纳人民币58元购买中国物联网股东分红卡就能成为中国物联网股东,在中国物联网开网后,每月将给会员分红人民币20,000元,通过微信群层层发展下线。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建立微信群宣传“中国物联网分红卡”项目,发展下线会员共计211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2019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民警在鸡西市鸡冠区**公馆**号楼**门**室抓获。

1.物证:中国物联网股东分红卡照片;

2.书证:侦破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记录截

图等;

3.证人许某乙、聂某某、马某某、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同案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