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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静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里**号楼**门**号。2018年7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0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4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于2016年8月参与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经营活动,该公司采取“人传人、人推荐人”的方式发展会员,且在发展新会员的过程中,推荐人均可获得高额提成奖励。经鉴定,李某某注册的账号为131742 、964398、248648、258195;李某某通过131742、964398账户获利113661.90元;以账号131742为基准,其最大下线层数为31层,其下线人数为123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参与了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传销活动,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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