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州区**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以“理想春秋”APP平台为依托,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发展下线会员,设立多等级的会员制度,从“理想春秋”APP上线处购买“糖果”,然后用“糖果”购买各种打卡任务,完成任务后又可以挣“糖果”,然后通过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的下线的方式获取糖果,或者推荐他人注册“理想春秋”APP获取糖果,再将糖果出售给下线或者卖给其他会员获取利益,截止2019年4月案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上述方式在互联网上发展下线1125人,下线达到十二层,并从中获利2992元。案发后,李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赃款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