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4日被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孙某某、崔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以李某某和孙某某、崔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至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 月,孙某某在高某某的推荐下投资“宜龙澳凯”外汇配资理财项目(宣称深圳前海宜龙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澳大利亚的澳凯集团在中国的事业部,代理澳凯集团在国内开展外汇配资理财项目,以下均简称“宜龙澳凯”)后,通过在亲朋间口口相传、微信群拉人进行介绍、组织人员到“宜龙澳凯”公司进行考察等方式,宣传宜龙澳凯外汇配资理财项目的静态高息收益和动态发展奖励,并在秦皇岛市海港区的某某大酒店、海港区某某镇的某某饭店、抚宁区的某某大酒店等处召开宜龙澳凯推介酒会,通过高某某或崔某某等人以“宜龙澳凯”公司讲师或领导身份,采取播放宜龙澳凯宣传视频、讲解宜龙澳凯投资高额收益和推荐奖励制度等模式,鼓动参会人员投资,然后通过投资人转款到指定账号或由孙某某用POS机刷卡收款的方式收取投资款项。截止至2018年3月29日案发,孙某某作为宜龙澳凯服务中心之一负责人,自己投资宜龙澳凯项目基础上,推荐张某某、李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投资,并进行层代发展,在皇岛市海港区、抚宁区及周边发展409人次投资“宜龙澳凯”,款项合计12894070元。其中,孙某某自投资金362110元,层代发展会员达到8层,吸收线下资金合计12531960元,获取本息收益以及奖励资金1031110 元。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间,高某某发展孙某某成为宜龙澳凯会员后,通过在孙某某等建立的微信群中介绍宜龙澳凯投资收益和奖励制度,在孙某某组织的宜龙澳凯推介酒会上作为讲师向参会群众讲解宜龙澳凯投资收益和推荐奖励制度,同孙某某相配合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抚宁区及周边直接推荐和间接发展423人次投资12894070元,高某某发展下线投资宜龙澳凯人员达到9层。2018年3月28日,因高某某受伤无法出席孙某某在抚宁大酒店组织的宜龙澳凯项目推介酒会,崔某某受“宜龙澳凯”公司教育部王某某指派(因“宜龙澳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某及宜龙公司法人朱某某等于2018年4月18日己被山东平邑警方抓获)到达秦皇岛。2018年3月29日,在孙某某组织的抚宁大酒会宜龙澳凯推介酒会上,崔某某以“宜龙澳凯”公司副总的名义向参会群众播放宜龙澳凯宣传视频短片,讲解宜龙澳凯投资收益和推荐奖励制度。现场通过孙某某登记收款2人次资金合计31500 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制止。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间,张某某在孙某某的推荐下投资宜龙澳凯,通过在亲朋中口口相传、在孙某某及自建的微信群中发布宜龙澳凯的介绍资料、投资收益表单,宣传宜龙澳凯外汇配资理财项目,并通过带人参加孙某某组织的到天津塘沽和山东德州考察“宜龙澳凯”公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和抚宁区参加孙某某组织的宜龙澳凯推介酒会等方式,推荐介绍他人投资宜龙澳凯项目。在2018年1月获得宜龙澳凯服务中心资格后,于2018年3月24日,由孙某某进行申请,张某某进行主办,在海港区某某镇某某饭店组织召开宜龙澳凯推介酒会。截止至2018年3月29日案发,张某某自身投资宜龙澳凯540610元,直接推荐和间接发展130人次投资宜龙澳凯项目合计3969770元。张某某通过投资宜龙澳凯获取本息及奖励收益921570元,推荐发展下线层级达到7层。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间,李某在孙某某的推荐下投资宜龙澳凯,通过在亲朋中口口相传、并通过带人参加孙某某组织的到天津塘沽和山东德州考察“宜龙澳凯”公司、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和抚宁区参加孙某某组织的宜龙澳凯推介酒会等方式,推荐介绍他人投资宜龙澳凯项目。截止2018 年3月29日案发,李某自投宜龙澳凯资金216300元,直接推荐和间接发展119 人次投资宜龙澳凯项目合计4863670元。李某通过投资宜龙澳凯获取本息及奖励收益374010 元,推荐发展下线层级达到7层。2017年6 月至2018年3月间,刘某某在孙某某的推荐下投资宜龙澳凯,通过在亲朋中口口相传、并通过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和抚宁区参加由孙某某组织的宜龙澳凯推介酒会等方式,推荐介绍他人投资宜龙澳凯项目。截止2018年3月29日案发,刘某某自投宜龙澳凯资金238000元,直接推荐和间接发展60人次投资宜龙澳凯项目合计1207500元。刘某某通过投资宜龙澳凯获取本息及奖励收益380300元,推荐发展下线层级达到5层。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减轻或免除处罚。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间,李某某在孙某某的推荐下投资宜龙澳凯,通过在亲朋中口口相传、并通过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和抚宁区参加由孙某某组织的宜龙澳凯推介酒会等方式,推荐介绍他人投资宜龙澳凯项目。截止2018年3月29日案发,李某某自投宜龙澳凯资金70000元,直接推荐和间接发展29人次投资宜龙澳凯项目合计693000元。李某某通过投资宜龙澳凯获取本息及奖励收益95420元,推荐发展下线层级达到5层。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宜龙澳凯项目属于传销活动,但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也不能认定李某某构成其他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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