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向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72********,汉族,大学文化,鹤岗市**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集团”在互联网设立运行平台,通过线上虚拟“**券”的价格涨幅,鼓吹经过几次拆分倍增后回本盈利来引诱他人投资购买“**券”,分别缴纳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50元、6,500元、19,500元、32,500元、65,000元不同级别的会费,并实行推广奖(推荐奖)、平衡奖(对碰奖)、见点奖等动态奖励,借以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加入,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和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2017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参加该传销组织成为会员后,积极介绍推荐他人加入“**集团”。截止案发,李某某发展下线6级,直接或间接发展118人,涉案金额904,150元。

经侦查,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