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66********,汉族,初中毕业,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25 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25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济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杨某某的介绍下于2014年9月份成为**酒业有限公司报单服务中心。其利用高额回报做诱饵,通过亲戚朋友口对口、人传人的方式在济源宣传鼓动群众投资**。参与群众只要在报单服务中心投钱就可以成为**公司的会员,获得“同等价格”的7000元一箱的**定制酒(已查明定制价165元/箱),并且还可以获得一个交易账号,利用这个账号,参与者可以在**公司的电子交易平台内买卖银币挣钱变现。**公司对外宣传加入**后,可以做静态,也可以做动态。静态就是参与者投资后等着股份增加卖出后挣钱。动态就是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取得“层奖”、“量奖”。还设置了经理、总监、总裁、董事、星级董事等级别,随着级别的提升,可以获得见单奖。服务中心负责为所有来报单的群众报单和送酒。每报一单,**公司都会在交易平台内给报单中心的账号返还一定的报单奖金(金币),这些金币可以和银币互换,用来报单或挂卖变现。2015年8月**酒业有限公司将所有账号部分积分兑换成银币,造成大量银币积压,无人购买。2016年下半年以后,**酒业有限公司资金断裂,交易平台关闭,群众无法收回投资。杨某某要求群众签订转股协议,对部分群众持有的账户兑换成了股权证。经查:李某某报单服务中心名下前来报案的会员目前仅有8 人,向某某控制的账户转账130,550.00元;案发后,李某某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193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系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李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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