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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18〕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美容行业从业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委**乡乡机关,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日、2018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赛比安”公司自称是美国的直销公司,要求交纳900元购买公司的注册码,成为公司注册会员,并每月向公司上传8000-9000元的消费凭证,此后再连续购买2个月续费码(900元/月),赛比安公司将根据会员提供的消费凭证,将消费总额的20%以注册码或续费码的形式返到会员的赛比安后台账号,返回的注册码和续费码可以用于新会员注册,也可以给自己和别的会员续费,并可以申请“万事达卡”用于提现。会员推荐三人加入公司,可以享受赛比安公司的日薪,推荐的人越多,级别越高,所获得的日薪越高。

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罗某甲介绍加入赛比安公司,并介绍罗某乙加入赛比安公司。罗某乙介绍韩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罗某丙加入赛比安公司。罗某丙发展了李某戌加入公司,李某戌发展了王某甲(另案处理)加入公司,王某甲发展了王某乙、汤某某等20余人加入公司。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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