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12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6年4月,经他人推荐注册“尚朋高科”网站会员并加入该组织。“尚朋高科”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通过网上注册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层级由低到高为:会员、专员(1-5)、主管(1-5)、经理(1-5)、总监(1-5)、顾问及总代。“尚朋高科”以成为会员享受利润分红为宣传口号,以发展团队可领取动态资金、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加入该组织后,通过在组建微信群宣传“尚朋高科”缴费、分红等经营模式、提醒会员续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案发时为“经理3”级别。经鉴定,李某某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2106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8796.99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尚朋高科”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等职责,对该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积极作用。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上缴公安机关大部分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上缴大部分非法所得;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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