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李某甲,别名“李某乙”,女性,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码4114031989********,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县**镇,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小区**号楼**单元**室,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公关销售经理。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库尔勒市**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烤鸭有限公司)位于库尔勒市**路,工商营业执照编号为:91652801729169****,成立于2001年**月**日,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为:65280116****。以袁某某为首的组织卖淫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利用**KTV发起、建立卖淫集团和卖淫窝点,积极周密组织、策划和指挥,牟取不法利益。自2004年至2019年1月,袁某某组织王某某、宋某某、米某某等人,在**KTV长期组织女性卖淫。袁某某等管理层积极组织发展吴某某、陈某某、熊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罗某某、朱某某、江某某、郭某某、李某甲等下线业务公关销售经理,聘用业务公关销售经理广泛物色、网罗、招收、聚集卖淫女,并多次组织从重庆、成都等地签约卖淫女,对分散的卖淫女进行管理,组织、培训,在**KTV以营利性陪侍为伪装,控制多名卖淫女,有组织的进行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并从中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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