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89********,汉族,初中文化。镇原县孟坝镇**行政村**自然村人,农民。**洗浴中心技师领班。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2月14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季某甲、季某乙(另案处理)、季某丙(另案处理)、陈某某、庞某某五人共同出资141万元开设水立方洗浴中心。被不起诉人季某甲为该洗浴中心的法人,管理全盘工作,季某乙为会计,聂某某(另案处理)为技师部负责人,李某某(另案处理)为技师部领班。
2020年4月2日,聂某某以提高该洗浴中心营业额为由提出增加色情服务,告知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三人后,该三人均同意。后拟定398元(手淫)、598元(手淫)、798元(口交)套餐为幌子进行色情服务,并口头协议色情服务收入该洗浴中心分得50%,聂某某及按摩技师分得50%。后由聂某某在“**技师群”内发布招聘广告,招聘卖淫女孔某某、脱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姬某某(五人均治安处罚)五人到水立方洗浴中心从事色情服务。
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季某甲、季某乙、聂某某、李某某、季某丙五人组织违法行为人蒋某某等五人以口交、手淫的方式卖淫26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组织三人以上卖淫的构成组织卖淫罪,本案现有证据证明仅有一人卖淫,其他技师是否从事卖淫活动目前无法查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存疑不起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