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93********,汉族,本科毕业,原河南省**食品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太康县***乡***村*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 7月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公司客户李某军、张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利用公司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作案。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出纳员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截止2020年07月22日,根据李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公司出纳李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69450元。李某某本人获利合计6945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3178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签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得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