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11975********,汉族,专科毕业,大连********有限公司热水器总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园**,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中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中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8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连热水器产品总监,利用其直接管理**公司大连热水器产业账户的职务上的便利,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将**公司上级部门**市场部向大连热水器产业部门划拨的大连**华南店场地费用的20万元额度专项经费,通过立项给**公司并由**公司进行货款抵扣的方式套取现金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在唐**向**集团实名举报后,李某某将其收受的10万元返还给唐**,唐**交由侦查机关返还,现已被侦查机关冻结。大连**咨询有限公司已对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立案之前已将所有违法所得返还,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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