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位于镇巴县城**街的镇巴县**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主要工作是负责电脑销售和维修管理以及代收货款。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甲之子陶某乙电话向镇巴县***公司催收货款时,***公司称已于一月前将货款支付给收款人李某某了,在同李某某核对后,李某某才承认该笔款已打入自己代为收款账户,李某某随同意从其工资中扣除这笔货款。2019年1月,陶某甲向**陶瓷商铺老板催收货款时,**陶瓷老板称已支付给收款人李某某,在与李某某核对时李某某拒不承认已收款事实,陶某甲随将与**陶瓷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给李某某看,李某某才予以承认。自此陶某乙及陶某甲父子便对李某某产生不信任,随对账务再次进行了盘查后,发现李某某还代收了其他几笔货款共计两万多元,李某某感到事情败露便离职而去。
在李某某离职后,镇巴县**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对李某某的账务进行了清理,查明李某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侵占货款共计24715元,扣除李某某离职前半个月上班期间的应发工资1737元,李某某实际侵占该公司货款共计22978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上述职务侵占行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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