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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191969********,汉族,高中文化,原**有限公司**。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街**委**组,住云南省瑞丽市**路**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4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单位销售业务工作,先后于2014年7月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手中领取购货款人民币69549元,2014年9月12日提走公司价值人民币21070元的现货,2014年9月28日、10月1日通过公司提走购货款人民币25000元、3800元,2014年11月25日侵占合作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500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6941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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