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无绰号,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村**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4日被胶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胶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胶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甲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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