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公诉刑不诉〔2020〕7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基金会经理,户籍所在地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大楼**幢**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4月1日)。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995年至199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担任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基金会经理期间,利用担任**基金会经理的职务便利,向其它基金会调济资金的方式,分别于1998年11月19日向**基金会借款人民币15万元、1998年12月31日向**基金会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拿到借款后没有在**基金会入账,致使该人民币45万元资金下落不明,造成**基金会损失人民币4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该案目前证据只能证明涉案款项未入账,证实李某某将相关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性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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