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3********,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月25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间,张家界**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某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满某某等人在该公司销售成品鱼的过程中采取少秤的方式先后十次侵占销售款共计138996元,李某某个人实际分得赃款31100元,案发后,李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到慈利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了全部赃款,张家界**有限公司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退清了全部赃款,取得了受害公司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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