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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号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某某,贵州省新长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遵义市红花岗区**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咨询主管职务之便,多次将学生家长向公司缴纳的补课费用据为己有,并将收取的补课费用挥霍一空,经遵义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李某某侵占补课费用共计401,971.08元。到案后,李某某已将赃款全额退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缴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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