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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赛鸽中心负责人,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湾**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坪**号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荣,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20年6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郑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云篆山上开设的**赛鸽竞翔中心,于2019年10月经重庆市信鸽协会批准举办**赛鸽竞翔中心第二届秋季比赛。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郑某某在举办**赛鸽竞翔中心第二届秋季比赛第一关期间,利用其组织比赛的机会,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事先将与其有利益关系的赛鸽从鸽鹏中分离出来,并取下分离出来的赛鸽电子脚环,集鸽时安排专人将分离出来的与其有利益关系的赛鸽电子脚环秘密扫描录入信息系统,在比赛时,安排专人将分离出来的与其有利益关系的赛鸽提前放飞,操纵比赛,以保证与其有利益关系的赛鸽提前回巢并获得比赛大奖,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郑某某利用组织比赛的职务之便侵占**赛鸽竞翔中心第二届秋季比赛第一关参赛团体的奖金24 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其主体身份不属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侵占了24万元奖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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