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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逊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75********,汉族,初中文化逊克县**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出生地:齐哈尔市克东县,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伊春市**站**院。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8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调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逊克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12月,逊克县及伊春区域农户购买的**配件出现故障影响机械使用,农户与**有限公司协商,决定由公司提供新配件、农户出资6000元人民币更换的维修意见。时任“逊克县**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收取伊春市和逊克县区域农机户的**配件款。李某某随后于2019年1月至4月29日先后以**分公司名义向农机户王某某等31名农户各收取6000元配件更换款,共32份总计192,000元。收取上述**配件款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并未以**配件款的名义及时上交逊克县**公司,私自使用上述款项用于为自己经营的公司购置**拖拉机,其通过“**分公司”对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逊克县**公司”对公账户转入资金,分别于2019年1月4日转账250,000元、1月21日转账350,000元,共计600,000元,后通过上述款项购置的11台604型拖拉机到货,经李某某对外出售,获得的200,000余元货款未及时上交上级公司回补占有资金,亦未给上述农户退赔,且在逊克县**公司法人关某某多次催促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1月份转账给付农机进货款中含有192,000元配件款为名继续恶意占有,造成王某某等农机户不得不再次出资与**公司协商更换配件,后索赔不成到公安机关报案的重大社会影响。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被逊克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32份总计192,000元的**配件款被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占有。本院认为,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侵占罪等其他犯罪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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