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股份公司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20年8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担任北京**股份公司(实际经营地为本市海淀区**路**园**号**层**)区域经理期间,利用代收公司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货款总计人民币141050元非法占为己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案发前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60000元,其家属于2020年8月12日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8105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起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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