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_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5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观××会计,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湖南省邵东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邓**、李**、匡**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
邵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5日,中铁*局与邵东县**街道办事处观××委签订娄邵铁路扩能改造**标段观××取、弃土场石笋退租及各类矛盾处理协议,协议约定一次性包干支付观××人民币130万元,用于复垦。资金下拨后,被不起诉人邓**、匡**、**李某某、李**利用担任村干部的便利,不将此事向村民及社会公开,也没有按流程招标和邀请,他们四人私自承包观××复垦项目,将下拨的130万元中的70万元私分,邓**分得25万元,匡**、**李某某、李**各分得15万元。2018年邵东县纪委对此事进行调查并要求他们退还所分款项后,四人将各自所分得的款项退还到村集体账户上。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该案证据证实中铁*局拨付给观××村委会的130万系用于解决(1)取土场造成32亩石笋不能复垦,需复垦问题;(2)取土场一条上坟山道路因开挖造成的开挖面过高,导致通道被毁,需要重新修建,旁边还应砌相应的片石挡墙防护问题;(3)弃土场因雨水冲刷,造成水土流失,容易侵害农田,根据环水保相应的规划安排需砌石挡墙来防止水土流失问题。
2、该案的证据只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李**、邓**、匡**违反“四议两公开”制度,私自将邵东县**街道办事处观××取、弃土场复垦项目违规承包,并冒领70万用于复垦;
3、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观××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领据和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李**、邓**、匡**已支付上坟山道路修复款9万元;
4、邵东县**街道办事处**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邵东县**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委托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测量,证实观××取、弃土场现已填方27404.2324立方米、已恢复耕种面积为4102.43平方米、石头没有打完面积为7428.78平方米。
5、邵东公安局经侦大队委托湖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观××取、弃土场复垦项目进行招投标价格咨询,证实投标总价为7306634.62元。
6、该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李**、邓**、匡**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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