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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15 日晚,姚某甲等人为琐事与卞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发生矛盾后被劝开。16日晚,姚某乙听说姚某甲被打后与向某某联系,要找卞某某、李某某一方。在兴化市星池酒匠清吧,姚某乙一方与卞某某、李某某一方电话联系后约在星池酒匠门口斗殴。卞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纠集曹某某、顾某某等人到场,在星池酒匠附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卞某某与姚某乙一方互殴。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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