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1时许,高某某(已起诉)在“金碧辉煌”KTV的大厅对贺某甲(已起诉)无故辱骂发生口角,后二人分别回到各自唱歌的包厢内,高某某纠集同行的张某甲(已起诉)、沈某某(已起诉)等人持棒球棒、啤酒瓶等工具,贺某甲纠集同行的贺某乙(已起诉)、张某乙(已起诉)持水果刀、啤酒瓶等工具,聚集在“金碧辉煌”KTV的大厅内持械相互斗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包厢内听到大厅吵闹声后到达大厅看到沈某某被张某乙用啤酒瓶殴打后,拿起沈某某手中的棒球棒逼退贺某乙、张某乙让其停止殴打,随后拿着棒球棒离开KTV。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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