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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掇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30)。

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涉嫌聚众斗殴。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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