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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原山东**学院学生,住山东省曹县**乡**村**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12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已不起诉)与王某某(已不起诉)分手后,尚有感情纠葛。2019年8月30日21时许,王某某思及“被分手”倍感气愤,遂纠集于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已不起诉)来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办事处**医院西侧路口附近,找刘某某理论并与其发生争执。刘某某通过“宿舍微信群”、打电话的方式纠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何某某(已不起诉)等人到达现场;于某某又纠集朱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已不起诉)到达现场,双方人员互相谩骂并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于某某、朱某某等互相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其系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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