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42001********,怒族,中专文化,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不批准逮捕;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时许,被害人田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路**酒吧对面的酒吧喝酒,田某某喝完酒之后出来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发生口角,李某甲邀约余某某过来,余某某与余某甲到达现场,同时丰某某因在路对面看见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就主动走到现场。其后李某甲一方与田某某进一步发生口角,故而余某某又邀约黄某某、吴某某、李某乙过来。黄某某到场后、率先动手殴打田某某,其后在场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余某某、余某甲、黄某某、吴某某、李某乙6人先后在路边、面包车旁围殴被害人田某某。期间劝架的被害人李某乙被李某乙殴打。其后被害人田某某的朋友孙某某赶到现场并用啤酒瓶砸伤黄某某、在场7人李某甲、余某某、余某甲、丰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李某乙围殴被害人孙某某。最后孙某某的朋友被害人刘某某在现场时被黄某某、吴某某、李某乙、余某某拳打脚踢。

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某的此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田某某、李某乙的伤情不重,经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建议、2人没有进行伤情鉴定。2019年9月14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期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后期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