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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25日0时许,冯某某、王某甲、窦某某、武某某、刘某甲等人(已判决)在东江新区五号路“菲比”酒吧门口因琐事遭到王某乙、杨某甲、李某乙、杨某乙、闫某甲、闫某乙、魏某某、杨某丙、李某丙、赵某丙等人(已判决)殴打,冯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后冯某某等人不断通过电话、微信叫人,后又返回“菲比”酒吧门口找王某乙报复时遇见韩某某,并对韩某某进行殴打,询问王某甲等人的去向,冯某某等人将韩某某拉到五号路“小龙坎”火锅店门口,正好遇见王某甲等人,冯某某等人冲上前对王某甲、李某甲等人进行殴打,双方均持械互殴,在互殴过程中李某甲抢到对方一把刀,对方见状逃跑,韩某某、刘某乙等人持刀追赶冯某某等人。王某甲被王某丙等人持刀致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本次外伤所致肋骨骨折、指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张某某本次外伤所致左面部皮肤裂伤,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故意参与聚众斗殴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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