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脱逃案)(李东伟)(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宁县,住*******组,因涉嫌脱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委托辩护人。

本案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洛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16日、2020年9月14日至2020年10月14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29日)。

洛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脱逃前一周看到同监室李某某的判决书并知道李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被释放,2018年5月13日中午,将李某某的判决书偷走。2018年5月15日早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郜某某、尚某某、李某某**人在**号监室厕所内商量:管教干部来叫李某某名字释放时,不让李某某答应,由张某某顶替李某某答应并出监室,同时安排郜某某在厕所内和李某某一块,安排尚某某在监室门口,管教干部叫李某某名字时迅速把门打开。2018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管教干部到**号监区叫李某某名字时,尚某某把监室门打开,张某某冒充李某某和管教干部出去,然后趁机从洛宁县看守所脱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某某帮助张某某脱逃主观故意未查清。洛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2020年11月25日,经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