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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假诉讼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30日, 林某甲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李某某以及林某乙在南海区**镇**牌坊旁边的小诊所见面并由王某某拟定借款合同,让林某甲、李某某双方签名,以及王某某以见证人的身份进行签名。之后李某某到诊所对面的**银行转账20万元到林某甲的**银行账户,之后林某甲和王某某、林某乙到**银行**支行查询是否到账并取出6万元作保证金及2万元作为扣除利息交给王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给了1万元王某某作为介绍费;到2018年11月19日因林某甲一直没有还钱,就以林某甲没有还款要收取其违约金和利息共84000元为由,要林某甲签一份借款合同,但是并没有资金交付的;到2019年1月30日因林某甲一直都没有还钱,又以同样手法要林某甲签了一份数额为91500元的借款,也是没有资金交付的。2019年3月29日,李某某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告林某甲清偿共三笔借款本金375500元及违约金和利息,李某某、王某某、林某乙三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试图赢得对林某甲发起的民事官司,获得非法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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