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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假诉讼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四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号。曾因教唆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于2018年11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三山南山景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薛某某、李某某为了向修某某索要高于法律保护利息的债务,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材料,其行为均涉嫌虚假诉讼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修某某和薛某某之间存在真实债务,且薛某某、修某某、李某某间已经实际完成了40万元债权的转让。现有证据证明修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签订了76.2万元的还款协议,且在该协议签订后修某某又按照协议履行了50余万元的还款义务,说明其对于该还款协议是认可的,但是另一方面修某某又称该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其并不自愿,而对于有无使用胁迫手段,双方供证不一,关于胁迫的情节是否存在、修某某是否自愿与李某某签订还款协议,目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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