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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发票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1984年**月**日生,出生地济南市长清区,身份证号码370123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址。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经营济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增加公司经营成本少交税款,通过网络,在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上线处购买开票单位为肇庆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价税合计1050000元,少交税款34097.86元。案发后,李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8日,分两次补交税款34097.86元,并交纳罚款800元。

2019年12月24日李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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