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本于2019年9月3日交办本院受理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贺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5月份,李某某介绍东赢村镇银行的工作人员黄某某给欧阳某某(另案处理),并让欧阳某某替黄某某虚开发票117张,价税合计784402.7元,李某某按发票金额的2%收取介绍费,获利1.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贺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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