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85********,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绵阳**租赁有限公司、绵阳**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12月下旬,因上述两家公司急需增值税普通发票,李某某遂找到窦某某帮忙。窦某某明知无真实交易,仍通过一微信名为“ABC”男子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1张,价税合计3046150元,后交于与李某某。李某某向窦某某支付开票点子费共计82200元。2020年5月27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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