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路**路**号,现住武汉市**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高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2020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1 年5 月26 日在襄阳市注册成立。2013 年5 月,李某某挂靠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公司)承接了**公司在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西路与汉江北路交叉路口的鼎豊紫云台地产项目桩基工程,同年11 月工程完工,订了9700万元的桩基工程款偿还协议,此后李某某的工程款一直未予决算直至2017 年5 月25 日。因该桩基项目,湖北**公司开出41415842 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武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公司法人詹某某)开出1.3 亿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将总计171415842 元的增值税发票入账用以结算其9700 万元的桩基工程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实施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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