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江苏省邳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井**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城**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以资检公诉交诉[2019]259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办理。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2月13日、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给绵阳**建设有限公司供应混泥土增强剂,在结帐时公司要求提供发票,李某某便通过微信与詹某某联系已支付1%手续费的方式购买发票,2019年7月31日,詹某某介绍重庆**建材有限公司为绵阳**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发票四张,价税合计401280元。
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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