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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发票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睢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萌 睢县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2019年11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1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至2017年3月,徐某某多次在杭州萧山新街镇购买苗木,并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高某某为其虚开发票,虚开金额153余万元,之后徐某某进行正常的报销入账,并将其虚开的金额占为己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发票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监委对徐某某案件调查时,及时为监委提供监委尚未掌握的犯罪线索,并积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徐某某的犯罪事实,属立功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所得4万元已收缴并上交国库

睢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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