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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发票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公诉刑不诉〔2019〕1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醴陵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起,醴陵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小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采购工作,从各地农户手中购买苗木到小区绿化工程项目,因没有发票无法做账,遂找到张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6月27日,在李某某既不是湖南***苗木专业合作社成员,也不是从湖南***苗木专业合作社购买苗木的情况下,张某某以湖南***苗木专业合作社名义对醴陵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张,总金额为236万元。经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审查认定:所开发票为虚开发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于2019年3月26日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醴陵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这一规定的行为,李某某系***湖南省醴陵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直接责任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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