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91********,汉族,高中文化,黑山县**乡**,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黑山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6日指定本院管辖。
侦查机关认定事实: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吴某某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指派仍参与虚开全过程。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黑山县**乡**、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完成税收任务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吴某某指派参与虚开过程。上述事实具有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及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