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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汉族,初中肄业,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个体经营者,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委**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临沂高新区**板材加工厂的实际负责人。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4月30日,李某某在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临沂安泰代理记账有限公司,让临沂明宣面粉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金额1612338.45元,税额155691.55元,价税合计1768030元,后李某某将上述发票税额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对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建议公安机关、税务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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