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冠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单位冠县**轴承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注册号91371525MA3C4B62X3,注册地冠县经济开发区**村北,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8********,汉族,冠县**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冠县**轴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山东省冠县**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15日交办我院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冠县**轴承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甲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冠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以4个点的价格,购买冠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价税合计16345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税款237494元。
本院认为冠县**轴承有限公司、李某甲作为冠县**轴承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冠县**轴承有限公司和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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