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74********,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路街道办事处**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03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拘留三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9年03月28日提请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019年3月29日上街区人民检察院下发郑上检侦监建诉(2019)2号直诉建议书,李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分局经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与2020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销售给河南某某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钢材,实际销售货物款153313元,双方未签订购销合同,货款直接支付至李某某个人账户;河南某某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时某某向李某某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因李某某不具备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2015年12月9日,李少强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在与李某某无任何购销关系或者挂靠关系的郑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6%的税率开具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某向黄某某支付三份票面总金额的税款2万元(其中1万元由李某某自己出,另1万元由时某某支付),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99763.33元,税额共计50959.77元,票面价税合计350723.1元。李某某将三份增税专用发票给上街区的河南某某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某某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将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现税款于立案前2016年9月27日已由时某某退回上街区国税局。
2019年11月15日,经郑州市管城区司法局评估,李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50959.77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符合起诉条件,但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已补交税款,确存在部分实际交易,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全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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