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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死亡),性别: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7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住上海市闵行区**村**号**室。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呈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85,080元,税额共计85,011.61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

2020年8月6日,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退赔全部税款。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2020年8月6日对李某某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因车祸致中枢衰竭于2020年11月7日9时许在上海市**医院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办案说明、工作情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户籍资料;上海市**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因车祸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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