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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宁晋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晋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李某丙(另案处理)系义乌市**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通过杜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李某丁(另案处理)最终帮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手续费约定为票额的7.5%。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明知义乌市**服装有限公司与武汉**纺织有限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仍通过李某丁从武汉**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累计税额163461.55元。义乌市**服装有限公司将该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017年1月5日,李某丙支付手续费3万元人民币予杜某某;同日,杜某某支付手续费5万元人民币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同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该5万元人民币转给李某丁指定的李某戊银行账户。现因上述虚开行为所退缴税款已由义乌市**服装有限公司予以补缴。

2019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补缴税款,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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