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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1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门**号,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负责销售采购的副经理玄某某,为私自兑现公司承诺支付给其个人的50万元奖励,在公司不知道的情况下,通过段某某、李某甲,认识了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乙(已移送起诉),并通过李某乙以支付“税点”的方式,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税额合计77078.62元,且上述税额已全部用于**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抵扣税款使用。目前,上述税款已全部补缴。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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