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使自己经营的天津*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采取支付开票费的手段,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间,找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另案),从天津*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天津*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张,涉及虚开价款合计969700.84元,税款合计164849.16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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