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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垦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兼职会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路**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张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薄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排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为新河县**净水材料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2668121.6元,税额306952.03元;通过东营市**商贸有限公司为新河县**活性炭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46417.6元,税额51357.76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58309.79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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