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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青岛**机械有限公司法人、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联系丁某某(女,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丁某某联系蒋某某从青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为李某某经营的青岛**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价税合计426260.00元,税额合计61935.20元),李某某将上述四份发票在其经营的青岛**机械有限公司入账抵扣税款,现已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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