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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343号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东莞市**材料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东莞市**镇**村经营东莞市**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进项不够,向一名安徽籍男子(情况不详)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并以发票总金额的7%作为手续费。李某某让安徽籍男子为自己虚开了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为**公司,销方为安徽**有限公司,发票金额共558461.52元,发票税额共94938.48元,价税合计共653400元。后李某某将六张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018年11月6日,李某某补缴了全部税款和滞纳金。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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